(2017)桂072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苏兴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兴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470号移送执行人浦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苏兴建,男,住所地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浦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苏兴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4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世鹏审判员 庞国昭审判员 吴 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维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