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振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振朝,吕青云,郑建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鲁1502执保480号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申请人:郑振朝,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被申请人:吕青云,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被申请人:郑建朋,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振朝、吕青云、郑建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财保110号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振朝、吕青云、郑建朋银行存款33681.11元或查封其��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