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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蒋涛、张纯碧、黄秋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纯碧,蒋涛,黄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322-2号申请执行人:张纯碧,女,生于1976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蒋涛,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黄秋华,女,生于1985年9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被执行人蒋涛之妻。本院在执行张纯碧与蒋涛、黄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蒋涛、黄秋华的财产正在处置,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仕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