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8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储金炉、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金炉,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储金炉,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晓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莲��快车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562164875P(1—1)。法定代表人:涂永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金炉与被执行人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87323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992元、执行费1210元。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无机动车辆、股票等登记信息,有银行开户信息,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名下有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产,该房产因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网签备案给他人、他案查封,无法执行。综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