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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临朐县鑫坤铝塑门窗加工厂与林传新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县鑫坤铝塑门窗加工厂,林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517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鑫坤铝塑门窗加工厂,住所地:临朐县江北建材城加工区。负责人齐海。被执行人林传新。申请执行人临朐县鑫坤铝塑门窗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林传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相关登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作出失信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24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孝军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相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