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君与茂名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君,茂名市人民政府,杨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9行初42号原告:杨君,男,194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杨燕霞,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系原告杨君的大女儿。委托代理人:杨海霞,女,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系原告杨君的二女儿。被告:茂名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许志晖,市长。委托代理人:阮传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志毅,男,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杨伟平,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君诉被告茂名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杨伟平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君与第三人杨伟平就涉案争议已达到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君之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君负担。审 判 长 徐少伟代理审判员 柯国梁代理审判员 封桢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君萍吴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