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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邬某1与许某、邬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1,许某,邬某2,邬某3,邬某4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961号原告:邬某1,女,住金溪县。被告:许某,女,住金溪县。被告:邬某2,,住金溪县。被告:邬某3,住金溪县。被告:邬某4,住金溪县。原告邬某1诉被告许某、邬某2、邬某3、邬某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调解并且被告方已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邬某1负担。审判员  黄建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媛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