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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终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军与被上诉人邱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军,邱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1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军,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勇,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俊,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胜,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军因与被上诉人邱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0623民初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一审法院对法律关系作出的认识与被上诉人邱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在作出释明且被上诉人邱俊变更诉讼请求后,一审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0623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姚 峻审判员 贾华荣审判员 毛文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凡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