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张祖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接龙桥路21号。法定代表人黄成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海波、杨通平,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张祖福,男,生于1973年1月28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湖北省来凤县。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0)来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祖福尚欠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8610元及利息,承担一审诉讼费1550元,现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祖福现外出无法联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已经将被执行人张祖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凤县人民法院(2010)来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审���判员张军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伦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