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杰协助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370号罪犯罗杰,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全南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罗杰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闽刑终字第4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闽04刑更1101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罗杰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累积考核分1318分,表扬2次。本次申请假释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江西省全南县司法局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罪犯罗杰假释实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杰原判刑期已实际执行过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罗杰住所地司法局亦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上,罪犯罗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