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东挺、刘满英与被执行人金溪县鼎丰实业有限公司、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刘某,金溪县鼎丰实业有限公司,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329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金溪县鼎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秀谷西大道115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工商分局三楼。法定代表人:毛某,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刘某与被执行人金溪县鼎丰实业有限公司、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被执行人金溪县鼎丰实业有限公司、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本案已移送金溪县公安局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溪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7执3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何秋香人民陪审员 李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