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29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霞、厦门广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霞,厦门广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大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9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霞,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厦门广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霞溪路50号217,组织机构代码581263852。法定代表人:金德成。被执行人:厦门大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厦门市思明区霞溪路110号之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6585471-X。法定代表人:陈永辉。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3453号申请执行人林霞与被执行人厦门广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大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将厦门市思明区古城西路35号之2单元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广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债务193125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股权及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已依法张贴腾房公告。现被执行人厦门大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将厦门市思明区古城西路35号之2单元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厦门广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林伟斌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秋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