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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文华与刘邦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文华,刘邦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财保158号申请人:胡文华,女,1967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邦银,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胡文华与刘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邦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房屋二套。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立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