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8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丁希波与毛文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希波,毛文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8374号原告:丁希波,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富国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沈惠,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文君。原告丁希波诉被告毛文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肇一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长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