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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4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军见与杨存千、陈玲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军见,杨存千,陈玲艳,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4863号原告:蒋军见,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存千,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陈玲艳,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程超,男,199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蒋军见与被告杨存千、陈玲艳、程超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蒋军见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军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军见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蒋军见负担。审 判 长  胡金冰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人民陪审员  黄福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