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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柳冰冰与被告辽宁御药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御药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沈铁路分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冰冰,辽宁御药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御药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沈铁路分店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221号原告:柳冰冰,男,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振平,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辽宁御药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代忠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辽宁御药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沈铁路分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吕雪。原告柳冰冰与被告辽宁御药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御药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沈铁路分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柳冰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冰冰撤诉。案件受理费2345元,减半收取计1172.5元,由原告柳冰冰负担。审 判 长  郭图新审 判 员  王时钰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宇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