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金博、王连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博,王连东,无棣县棣丰街道银王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博,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申请执行人:王连东,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无棣县棣丰街道银王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棣县棣丰街道银王庙村。负责人:XX,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金博、王连东与被执行人无棣县棣丰街道银王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8130元,执行3813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623民初2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孟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