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庞某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6刑初16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平,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3日经巴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16日经巴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巴检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少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庞某平醉酒后驾驶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巴彦县山后乡通村公路姜才屯附近时,被巴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天增中队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送检庞某平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208.05mg/100ml。被告人庞某平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庞某平于2017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山后乡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无辩护及辩解意见,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有书证巴彦县公安局现场笔录、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庞某平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被告人庞某平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平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处罚,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履行能力确定其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子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