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海波与许世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波,许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海波,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世伟,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波与被执行人许世伟民间借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许世伟所有的160493元银行存款,现根据案件实际执行情况需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世伟名下160493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一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