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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行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红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红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5行初137号原告北京红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建新庄东辅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炳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瑶,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法定代表人司文韬,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杰宇,女,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卓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红卡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红卡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北京红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21日,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建新庄东辅路99号,在此地99号院、94号院合法经营长达16年之久,作为图文印刷包装加工企业,为带动当地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该处正在拆迁,但却未给予原告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装修补偿和建房补偿等,现原告正在积极协商中,并且正在寻找新址,需装修及办理环评等各种手续。但有相关人员称要违法强拆,甚至已经违法停水断电,对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原告为了维护合法利益,于2017年3月9日向被告提交了《违法拆迁查处申请书》,经查询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收到原告的申请。上述申请被告均已收到,到目前为止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查处,原告也没有收到任何相关答复,已超过60天的法定答复期限。被告对于原告的申请至今未做任何答复,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认为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行政查处不作为行为违法,督促被告依法行政,并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2017年3月9日提出的违法拆迁查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原告2017年3月9日提出的《违法拆迁查处申请书》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2017年3月9日申请提出对违法进行拆迁、违法逼迫搬迁活动相关单位进行查处;尽快恢复原告94号院、99号院厂房的正常生产环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原告北京红卡科技有限公司称以EMS(邮单号1090345560122)方式向被告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邮寄《违法拆迁查处申请书》,申请对违法拆迁及违法逼迫搬迁活动的相关单位进行查处,尽快恢复99号院、97号院、94号院的正常生产环境,原告在EMS备注上注明:内附,违法停水查处申请、违法拆迁申请等字样,其余笔迹不清。该邮件于同年3月10日12:01:08分由被告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门卫签收,但被告否认收到此件,只承认收到过原告邮寄的《违法停水查处申请书》。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北京红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以EMS方式向被告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邮寄《违法拆迁查处申请书》,但所附内容无法证实其邮寄了违法拆迁查处申请,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原告曾向被告申请过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红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北京红卡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红卡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利民人民陪审员  李生陆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海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