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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清海与双鸭山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鹏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海,双鸭山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鹏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李清海,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段长,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育龙小区。被执行人双鸭山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矿建路23号。负责人李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鹏里,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春城小区10号楼2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李清海与双鸭山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鹏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民终3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