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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唐德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02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德军,男,1975年9月5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9月2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0月2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蔡洁,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德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雨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德军及其辩护人蔡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德军于2011年开始在贵州师范大学白云校区后门外摆摊修补鞋、配钥匙等,其自称2012年在贵州省从贵州商学院后勤集团租出门市后再转租给他人为业。2014年寒假期间,被告人唐德军对贵州师范大学白云校区后门“创意空间”发廊老板梅某某称自己可以找到关系从贵州商学院后勤集团租门市然后转租获利,梅某某信以为真,便分三次给唐德军5万元人民币用于租门市,被告人唐德军将这笔款项全部用于了赌博和日常消费,期间梅某某多次催唐德军交付门市,其均以还要等一段时间为由拖延,后逃离贵州。2015年9月,被告人唐德军告知杨某某,自己有关系从贵州商学院后勤集团租用门市后再转租可以获利。杨某某信以为真,便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分多次转账给被告人唐德军26万元人民币用于租门市,并委托唐德军在贵州全权打理租门市的事情。被告人唐德军将该笔钱用于赌博和日常消费,后逃离贵州。2015年10月,唐德军告知聂某甲,自己帮杨某某在贵州租了两个门市再转租获利,问聂某甲是否也想加入,并称自己可以想办法说服杨某某分一个门市给聂某甲用于转租获利。聂某甲听后,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三次转账给唐德军12万元人民币用于租赁门市,唐德军同样将该笔钱用于了赌博和日常消费,后逃离贵州。经核实贵州商学院,该学院并没有后勤集团这个部门,并且与被告人唐德军无任何往来。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唐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梅某某的5万元是借款,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德军的辩护人蔡洁的辩护意见是:1、梅某某的5万元,当时唐德军与梅某某进行联系,门市可能租不下来的情况下,是还款还是给门市,梅某某要求给门市,而唐德军建议还钱,最后达成口头还款协议,但因还款数额未达成协议而未还款,故该笔应当认定为借款。2、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杨某某的款项中,其中以胡书记打牌输了向杨某某借的10万元以及给吕某借款的3万元,应当认定为借款。3、案发后,被告人唐德军的妻子聂某乙已归还这被害人杨某某3.2万元,在量刑时予以考虑。4、被告人唐德军现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唐德军告知杨某某,自己有关系可以将贵州商学院后勤集团的门市租出来再转租出去获利。杨某某信以为真,到2016年2月多次转款给被告人唐德军。在2016年3月至4月期间,又分4次转账给被告人唐德军26万元人民币用于租门市,并委托唐德军在贵州全权处理门市出租的相关事宜。被告人唐德军多次收到杨某某的26万元现金后,用于赌博和日常消费,后逃离贵州。2015年10月,唐德军告知聂某甲,自己帮杨某某在贵州商学院后勤集团租了两个门市再转租获利,问聂某甲是否也想加入,并称自己可以想办法说服杨某某分一个门市给聂某甲用于转租获利。聂某甲同意后,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分三次转账给被告人唐德军12万元人民币用于租赁门市,唐德军同样将收到的12万元现金用于了赌博和日常消费,后逃离贵州。经核实贵州商学院,该学院并没有后勤集团这个部门,并且与被告人唐德军无任何往来。案发后,被告人唐德军的妻子聂某乙已归还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证实本案来源自然,办案程序合法。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唐德军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及临时羁押期限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21日19时45分许,公安机关经过排查,在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西门街59号将被告人唐德军抓获。2016年9月22日至23日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4、贵州商学院证明。证实贵州商学院无“贵州商学院后勤集团”机构,无姓名为吕某的职工,也无“商业区B-09、B-05门面出租”一事,与聂某乙、唐德军二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5、情况说明二份。证实被告人唐德军在供述中声称被一名叫吕某的男子欺骗,公安机关多次向被告人唐德军讯问吕某的相关情况,被告人唐德军均无法提供出吕某的具体个人信息,经多方查找也未找到该“吕某”,且贵州商学院于2016年6月24日出具证明,并无名为吕某的职工。对于被害人杨某某称被告人唐德军所借的10万元钱是帮“胡书记”借的,该情况公安机关也多次向被告人唐德军讯问,被告人唐德军均否认其是帮“胡书记”借的,且不愿提供“胡书记”的个人情况,所以未能核实到“胡书记”的情况。6、聂某甲取款凭证及汇款收据。证实被害人聂某甲于2015年2月2日取款2万元;2015年11月11日、13日、2016年3月24日向被告人唐德军分别汇款2万、6万、4万的情况。7、短信记录照片。证实被害人聂某甲于2016年4月18日收到被告人唐德军“我不方便接电话,我最近输惨了,欠了别人很多钱,不过你的事最多十天就见分晓,到时我会联系你。放心,我不会让你有任何损失。”等短信记录。同时被害人杨某某也与被告人唐德军及其妻子聂某乙之间为钱的事情多次短信交流。8、门面出租协议照片、门面转让协议照片。证实被害人聂某甲提供的唐德军与贵州商学院(吕某)签订的门面(商业区A-12)出租协议;被害人杨某某提供的聂某乙与贵州商学院(吕某)签订的门面(商业街B-09)出租协议;被害人杨某某提供的聂某乙转让门面(商业街B-05)协议,转让费为37万元。9、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杨某某因被告人唐德军以租用贵州商学院门市转租为由诈骗其52.4万元人民币,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10、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汇款收据。证实被害人杨某某银行账户于2015年10月2日至2016年4月19日的交易明细以及汇款给被告人唐德军的相关收据。杨某某分别于2015年10月2日、15日、11月12日、12月6日、2016年1月3日、16日、3月12日、3月22日、4月1日、12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多次向被告人唐德军账户转款3万、5万、2万、8万、6.4万、1万、7万、3万、10万、6万,以及2016年3月14日,取现9000元人民币,共计52.3万元的情况。1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唐德军以及聂某乙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唐德军账户分别于2016年3月12日、22日收到杨某某账户转入7万元、3万元;唐德军账户分别于2015年10月2日、15日、11月12日、12月6日、2016年1月3日、16日、4月1日、12日收到杨某某账户转入3万、5万、2万、8万、6.4万、1万、10万、6万,共计51.4万元。12、视频制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唐德军发给被害人杨某某的合同、协议,经打印后交给被告人唐德军进行了辨认,经被告人唐德军指认属实。13、电话录音提取过程说明。证实被害人杨某某将与唐德军的通话录音刻录成光盘后提交给了公安机关的事实。(二)证人聂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3月以前,我和唐德军一直在贵州师范大学白云校区侧门找了一个摊位专门配钥匙、修鞋子。2015年5月份左右,唐德军说在贵州商学院想租个门市来配钥匙、修鞋子,我同意了。2015年9月左右,唐德军给我说,他以我的名义与甲方贵州商学院后勤集团签订了《门面出租协议》,对方将商业区B-09门面租给我,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并给我看了。后我在床上席子下面还发现了另一份一样的协议,该协议是以唐德军的名义和贵州商学院后勤集团签订的,约定的是将商业区A-12门面租给唐德军,租赁时间也是一样的。唐德军说是帮杨某某租的,杨某某打了钱过来,但打了多少我不知道。2015年年底的时候,唐德军又说有一个租用贵州商学院门市的人退租了,他帮杨某某租下来。2016年4月上旬,我和唐德军说之前帮杨某某租的门市我们想自己做,估计唐德军给杨某某说了,后我与杨某某多次电话联系才知道唐德军帮杨某某租门市,在他处要了三、四十万元钱。我和杨某某通话,主要谈的是如果他不要门市,我们就转出去算成钱给他50万元,如果他要,他就给37万转让费给我们,除去之前借的,再拿16万元给我们。杨某某让唐德军把转让协议弄好,把甲方名字签好拍照发给他就行。唐德军就去打了一份《门面转让协议》,并把我的名字签上,拍照发给了杨某某,最终他们怎么商量的我不清楚。我听唐德军说找贵阳商学院后勤部的吕某租了两个门市,租成3万多一个。一直是唐德军和杨某某在谈,我不清楚他们的事。唐德军在贵州商学院的门市应该是租到的,我不知道没有租到门市这个事情,我也不相信租门市这个事情是假的。(三)被害人陈述1、聂某甲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2月1日,唐德军打电话给我说借2万元,用于租贵州师范大学门市,我用邮政卡(尾号9697)给唐德军邮政卡(尾号9096)汇款2万元。2015年10月初,唐德军打电话给我说他和贵州商学院后勤集团领导吕某关系好,吕某现在答应低价将学院内门市租给他,问我想不想租两个下来吃租金。每个门市每年价格是3万元,租出后租金是15万到20万左右。与贵州商学院签订门市租赁合同是3月份,交钥匙是4月15日,正式租赁5月1日开始。几天后,唐德军回广安找我,说已经帮杨某某租了两个门市,还说门市肯定挣钱。如果愿意的话他在中间协调一下,从杨某某的两个门市中匀一个出来算是我租的。我当时考虑了一下就同意了。我当时还说是否把杨某某喊出来和他谈一下,他说不用和杨某某谈,这事他去处理。后我们就门市定金、租金、保证金等具体事情多次电话联系。我们口头约定,他帮我把一个门市租下来,并代我进行转租管理。2015年11月10日左右,唐德军以门市交定金为由让我交2万元,我次日向他汇款。11月12日,唐德军又说要交押金需要8万元,因之前打了2万元,我向唐德军汇款6万元。2015年春节后几天,唐德军把一份《门面出租协议》给我看,甲方是吕某(贵州商学院后勤集团),乙方是聂某乙。他说内部是签这种协议,3月份租那种属于对外招标。2016年3月20日,唐德军以租金上涨为由要求汇款4万元,3月24日,我汇款4万元。后唐德军说4月15日交钥匙,我4月15日就联系不到他了。2、杨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唐德军、聂某乙于2007年左右到贵州打工,一直对外宣称在那边从大学后勤部门租用门市后转租为业。唐德军给我说,他与贵州商学院后勤集团叫吕某的领导很熟,可以从贵州商学院处将门市低价租出来后转租给他人,每个门市价格是3万元,租出去价格18万,从中吃租金差价。他帮我从贵州商学院租两个门市下来,并代我进行转租管理。我同意后,从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唐德军多次以交定金、保证金要支付给吕某等,我先后多次转款共计25.4万元给他。2016年3月10日左右,唐德军打电话说帮我在贵州商学院先租那两个门市需交第一年的租金6万元,后面租的门市需交1万元保证金,我于2016年3月12日,从我的邮政卡(尾号8365)向唐德军邮政卡(尾号2229)转款7万元。3月20日左右,唐德军打电话说吕某看到租门市能挣钱,想找他借3万元,他没有钱,叫我先垫上(当时说的是吕某可能不得还这钱了,还的话这3万元就还给我,不还的话,就当作租门市的费用)。3月22日,我从邮政卡向唐德军邮政卡转款3万元。3月30日,唐德军打电话说贵州师范大学技术学院胡书记赌输了,向他借钱,他没得钱,让我借10万元给他,说不管胡书记还不还他,这10万元他10天内还我。4月1日,我从邮政卡向唐德军邮政卡转款10万元。2016年4月上旬,唐德军说帮我租的三个门市,他妻子聂某乙不想给我们了,她想通过门市转的钱还账,说门市是瞒着聂某乙帮我们租的,如果我们不要门市,他们转出去算成钱给我们,不然我要拿37万元转让费给他们。除去之前借的21万元(包括借款及活动经费等),还差16万元。聂某乙也给我打电话说门市肯定赚钱,如果我们不要门市,他们给我83万元,但先付50万,剩余先欠着。我后来同意支付转让费,只支付6万元给他。4月12日,我通过邮政卡向唐德军邮政卡(尾号9096)转款6万元。这次唐德军用微信将一份《门面转让协议》拍照发给了我,甲方是聂某乙。2016年4月15日,联系不上唐德军和聂某乙。2016年5月4日,我和聂某甲去贵阳,才知道贵州商学院没有租门市的事情。3、唐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丈夫杨某某联系不上唐德军后,他一直不接听我们的电话,我们多次给唐德军和聂某乙发信息,后来唐德军回复了信息,没有给杨某某回信息。我与唐德军之间的信息已截屏打印出来交给公安机关。(四)被告人唐德军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5年8月份至2016年2月,我先后以我在贵州师范大学花溪校区租门市差钱,以及要交付定金、保证金等为由,向杨某某要了25.4万元。这些钱大概有7、8万元钱被我打牌输了,其他的10多万元钱我都交给了吕某,吕某是我一个叫吴天的朋友介绍认识的,说吕某是贵州商学院后勤处的处长。2016年2月下旬,我在家过完年回贵州师范大学,去看吕某说的学校要新修门市的地方,那里根本没有动工,然后我又到贵州商学院去问是否有吕某这个人,他们学校的说没有这个人,后我再也没看见吕某了,我就知道被骗了。由于我欠杨某某他们钱,我为了把钱还上,就想去打牌把钱赢回来还给他们,但是钱越输越多。2016年3月份的时候,我以租门市为由向杨某某要了7万元钱,这钱是2016年3月12日杨某某打给我的,被我打牌输了。2016年3月下旬的时候,我以吕某向我借钱,我没有钱为由(因为以我的名义,杨某某不一定会借给我,如果是吕某的名义,考虑到租门市这方面,杨某某会借给我),叫杨某某给我打了3万元钱,但这3万元钱被我拿去用了。2016年9月30日晚上我打牌打了个通宵,输了几万元钱。10月1日的时候,我就叫杨某某借了10万元钱借我。而我又去打了几次牌,还是一直输,欠杨某某他们的钱就还不了,并且向杨某某他们承诺交门市的日期快到了,我就想跑路。我想向杨某某借点钱,我就给杨某某打电话说我为他租门市是瞒着我老婆的,现在我老婆不同意把门市转给他了,我就叫杨某某如果要租门市就再拿6万给我,如果不租门市,我就把本金退给他,并且我还喊我老婆聂某乙给杨某某打电话,叫我老婆告诉杨某某,要租门市就转钱,不租就退本金给他,我老婆就照我说的打了电话,我也没告诉聂某乙没有这三个门市,杨某某为了租这三个门市,就又再打了6万元钱给我,杨某某把6万元钱打给我的第二天,我和聂某乙就走了,并且后来把电话都关机了。杨某某拿钱给我基本上全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我的,是转到我在贵阳邮政银行的银行卡里面的,尾号是9096和2229,只有10000元钱是他拿的现金给我。我妻子聂某乙不知道没有门市,我从来没告诉过她。2016年2月份之后,我发现我自己也被吕某骗了后,我就想找杨某某再给我转点钱过来好跑路。为了能够让杨某某相信我,并且让他尽快给我转钱过来,我就自己伪造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里面虚构了贵州商学院的三个门市,并将门市转让给杨某某,我还签了聂某乙的名字;另外还伪造了门市出租的协议,是吕某和我签的。然后我就通过手机给杨某某发了几张门市转让协议的照片。大概在2016年4月份,杨某某给我汇了6万元钱后,我就和我老婆一起离开了贵阳。我还骗了聂某甲12万元钱,都是我以租门市用钱的名义要的。2016年3月份我打牌输了,以租门市的名义要了4万元钱。2015年8、9月份,我和聂某甲电话聊天时,透露我通过关系帮杨某某租了两个门市,并且能赚到钱。过了几天,聂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也要租一个门市,叫我想办法从杨某某租的两个门市中转一个给他,我就说想办法。2015年10月左右,聂某甲又给我打电话问租门市的事怎么样了。我就说有点眉目了,杨某某还打了点钱过来。聂某甲听我这么一说,就说他也打2万元钱过来,我就说要得,还对聂某甲说如果租不到门市,就算是我借的钱。后来聂某甲又打电话问我租门市大概要好多钱,我说要10万左右,他就说给我打8万过来。这8万钱是一次还是分二次打过来,我忘记了。但我没有给杨某某提过帮聂某甲租门市的事,杨某某叫我不要告诉别人他租门市的事情。当时我给杨某某发的照片,记不清是通过信息还是用微信发送的。我和杨某某原来也在微信上面联系了的,是另外一个微信号,这个微信号没有和杨某某联系过。杨某某有几次打电话没有联系到我,之后我和杨某某的老婆唐某某通过短信联系过,在短信中,我就一直在安抚他们,并让他们等最后的结果。但我自己心里清楚,门市肯定是拿不到的。(五)辨认笔录被害人聂某甲、杨某某、唐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唐德军及其妻子聂某乙。被告人唐德军未辨认出公安机关提供的贵阳叫“吕某”的人。(六)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杨某某提供的与被告人唐德军的电话录音,内容提及被告人唐德军帮他人向杨某某借款10万元的情况;提及转让门市给杨某某,达成转让费6万元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将“贵州商学院后勤集团”的门市租出来转租出去获利为由,骗取他人财物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科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德军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德军诈骗梅某某5万元的事实。经查,被告人唐德军的供述以及在庭审中对该事实的陈述均认为该款项系因无钱而向梅某某借款,与梅某某的陈述不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唐德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5万元的故意,故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德军诈骗梅某某5万元的该笔事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唐德军是否以“胡书记”打牌输了向他借钱,而他向杨某某借款10万元给“胡书记”的事实。经查,因被告人唐德军未提供“胡书记”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未查找到被告人唐德军所说的“胡书记”,且被告人唐德军在庭审中,对其以“胡书记”打牌输了的名义向杨某某借款10万元,该10万元也未支付给“胡书记”的事实不持异议,故本院认定,被告人唐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杨某某的该笔款项应当认定为犯罪金额。故对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德军的该笔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唐德军在2016年3月,以“吕某”打牌输了向其借款3万元,而他向杨某某借款3万元给“吕某”的事实。经查,被告人唐德军在2016年2月在已经知道他被“吕某”所骗,而仍以“吕某”的名义,虚构事实向杨某某借款,骗取杨某某的款项,该笔款项亦应当认定为犯罪金额。故对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德军的该笔款项亦应当认定为借款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唐德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德军的妻子聂某乙已归还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2万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现认罪、悔罪,其妻子已部份退还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被告人唐德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法条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德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退被告人唐德军违法所获赃款34.8万元人民币,分别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某22.8万元(归还的3.2万元已扣除)、聂某甲12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刚人民陪审员  罗昭俊人民陪审员  谢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龙黎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