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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聂拴虎与宝鸡西虢文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拴虎,宝鸡西虢文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第1908号原告聂拴虎,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宝鸡西虢文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宝鸡市陈仓区西虢文武学校。法定代表人李强,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拴虎与被告宝鸡西虢文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拴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聂拴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拴虎撤回对被告宝鸡西虢文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聂拴虎承担。审判员  郭毅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