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2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韦启团与陆文盟、黎丽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启团,陆文盟,黎丽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2民初729号原告:韦启团,男,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礼仁,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系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华灵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陆文盟,男,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被告:黎丽生,女,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忍,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韦启团与被告陆文盟、黎丽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韦启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启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启团撤诉。案件受理费6378元,减半收取3189元,由原告韦启团负担。审判员 蒙建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怡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