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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烨、王均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烨,王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谢烨,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王均平,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恢复执行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单商初字第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