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6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鉴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鉴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6239号原告:广东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汇晶西一街4号之一自编101房。法定代表人:陈敏然。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婵娟,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崇文,该公司职员。被告:邓鉴树,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码440111195509230933。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邓鉴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8元,由原告广东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