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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某、许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91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许某,女,汉族,1992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许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刘 攀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金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