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淑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822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定代表人:徐秀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珍,该公司职工。被告:潘淑英,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起诉后无法提供潘淑英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潘淑英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连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