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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刑更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曾开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开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242号罪犯曾开有,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曾开有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以(2011)内中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曾开有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5年4月28日,本院以(2015)自刑执字第3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1年11月1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曾开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此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开有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开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且所犯罪行严重,故应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开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1年6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月维审判员  王家玉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