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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汪春琴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汪春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81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住所地桐城市文昌大道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8011026-4。法定代表人:陶善庆,男,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汪春琴,女,1974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执行人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因被执行人汪春琴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桐人防征决字(2016)03号《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桐人防征决字(2016)03号《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桐人防征决字(2016)03号《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松涛审判员  朱翠英审判员  姚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卫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