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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泽文,王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佐龙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6223435-2。被执行人张泽文,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王辉秀,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泽文、王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5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5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