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4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东阿县姚寨镇后范集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东阿县姚寨镇后范集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2045号原告:刘桂英,女,194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东阿县姚寨镇后范集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爱民,主任。原告刘桂英与被告东阿县姚寨镇后范集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功常负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