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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金如与张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如,张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682民初974号原告:吴金如,男,198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杰,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凤林,女,1987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吴金如与被告张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调解书无需叙述具体事实,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凤林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当即履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本案中原、被告其他无争议。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吴金如承担。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签字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学和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金 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丁晓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