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3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家华、李凤梅与被执行人房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华,李凤梅,房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3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家华,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申请执行人李凤梅,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房海霞,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家华、李凤梅与被执行人房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房海霞财产已经被其他法院处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王俊东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春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