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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特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栾素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欣荣建材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栾素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欣荣建材店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102号申请人:栾素娟,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欣荣建材店。住所地:青岛开发区长江东路*号楼**号网点。注册号:370211600197950。经营者:马修香。委托代理人:赵炜,青岛黄岛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义波,青岛黄岛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栾素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欣荣建材店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21日经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五金土产订货合同》解除;栾素娟已经支付的款项共计130058元,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欣荣建材店不退还栾素娟;剩余合同款520233元,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欣荣建材店不再向栾素娟主张任何权利及款项,栾素娟无需再进行支付。《五金建材订货合同》解除;栾素娟已经支付的款项共计44043元,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欣荣建材店不退还栾素娟;剩余合同款176175.50元,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欣荣建材店不再向栾素娟主张任何权利及款项,栾素娟无需再进行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栾素娟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欣荣建材店于2017年7月21日经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