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4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雷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779号原告:雷某,女,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红辉、薛伟幸,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某,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雷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雷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董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