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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雷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779号原告:雷某,女,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红辉、薛伟幸,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某,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雷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雷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董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