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广兰与单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兰,单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孙广兰,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单玉波,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广兰与被执行人单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现经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