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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邓良基与邝国成、临武县市场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良基,邝国成,临武县市场服务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368号原告:邓良基,男,195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乐昌市北乡镇,现在湖南省临武县城关市场经商。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勋,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国成,男,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诉讼委托代理人:邝娟娟,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武县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临武县官山路。法定代表人:李香文,临武县市场服务中心。诉讼委托代理人:肖康云,临武县市场服务中心城关所所长。原告邓良基与被告邝国成、临武县市场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邓良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良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良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邓良基负担。审 判 长  李晓章审 判 员  郑小平人民陪审员  李兴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洁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