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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香清与朱仕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香清,朱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香清,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朱仕勇,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香清与被执行人朱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仕勇未主动履行(2017)鄂032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并划拨被执行人朱仕勇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明清分理处的银行存款16500元,账户(账号:81×××41),划拨后对该账户继续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全照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