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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全成恒浩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全成恒浩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全成恒浩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三华。被执行人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华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2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重庆全成恒浩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7268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X号“摩尔国际”X座负一层X、X、X、X、X、X号商铺予以查封。因房产系轮候查封且设有抵押,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书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