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民初7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杨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杨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7283号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藕塘村拆迁恢复楼3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540164。负责人:张玉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忱,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茹,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杰,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杨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因被告杨杰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广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