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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浙江金汤机床有限公司、深圳市君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汤机床有限公司,深圳市君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齐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289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汤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原浙江汤溪齿轮机床厂内),组织机构代码:672579932。法定代表人XXX。被执行人深圳市君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民二路鸿隆广场1栋C座2925,组织机构代码:57475870-X。法定代表人汪修球。被执行人齐枫,男,1983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民二路鸿隆广场1栋C座2925公司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汤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君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齐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浙070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9000元,诉讼费20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君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齐枫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各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金额。现申请执行人亦确认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28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胡鼎力执 行 员 虞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钱历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