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程某、吴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程某,吴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1937号原告:刘某,女,住东明县。被告:程某,男,成年,住东明县。被告:吴某,女,住东明县。原告刘某与被告程某、吴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某、吴某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侵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程某、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相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