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于晓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451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295号。负责人:王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于晓静,男,汉族,1963年2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于晓静银行存款775099.91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名下房屋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晓静名下位于太原市xxx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XX**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396元,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