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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刑初50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煊。因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7]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贺明海出庭,指控:2017年8月21日3时35分许,被告人杨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xxx**迷你牌小型轿车从杭州市庆春路的娃哈哈同乐大酒店出发,在武林路的“辣府”吃完夜宵,当其驾车在武林路孝丰路口由南向北倒车时发生撞人交通事故,后被赶至现场处理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杨煊负上述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认为被告人杨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杨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煊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骆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