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郭福林、郭华军、郭华艳、郭福义毕凤云、郭华金与郭福兰、郭福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福林,郭华军,郭华艳,郭福义,毕凤云,郭华金,郭福兰,郭福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8执608号申请执行人郭福林,男,194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村2组。申请执行人郭华军,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村2组。申请执行人郭华艳,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村2组。申请执行人郭福义,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村2组。申请执行人毕凤云,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村2组。申请执行人郭华金,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村2组。被执行人郭福兰,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村2组。被执行人郭福占,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村2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208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郭福林等六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事项为,请求被执行人郭福兰给付申请执行人郭福义、毕凤云、郭华金水稻田转包费1230元;郭福兰给付郭福林、郭华军、郭华艳水稻田转包费164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2920元。本院认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郭福兰应分别向郭福义、毕凤云、郭华金;郭福林、郭华军、郭华艳履行给付义务。关于郭福义、毕凤云、郭华金、郭福林、郭华军、郭华艳在本执行案件中作为共同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申请执行人郭福义、毕凤云、郭华金;郭福林、郭华军、郭华艳应分别单独另行向被执行人郭福兰主张权利,郭福义、毕凤云、郭华金;郭福林、郭华军、郭华艳可以至本院重新申请立案。综上,郭福林等六申请执行人所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福林、郭福义、郭华军、郭华艳、毕凤云、郭华金申请执行郭福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华审判员 潘 瑛审判员 任爱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