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执字第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支援、李玉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支援,李玉成,宁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419-6号申请执行人李支援,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申请执行人李玉成,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被执行人宁继红,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菏泽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民初字第1002号和(2015)菏开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宁继红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继红所有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