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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诉被告王强、袁树芳、周进芬、纳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王强,袁树芳,周进芬,纳春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3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住所:云南省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街69号。法定代表人:胡建雄。委托代理人:李明,男,1963年4月13日生,住昆明市晋宁县,系该行营业室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姚文江,男,1986年8月21日生,住昆明市晋宁县,系该行个人金融部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强,男,1974年3月23日生,住昆明市晋宁县。被告:袁树芳,女,1977年8月30日生,住昆明市晋宁县。被告:周进芬,女,1970年11月19日生,住昆明市晋宁县。被告:纳春红,男,1973年11月29日生,住昆明市晋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诉被告王强、袁树芳、周进芬、纳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含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