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6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选年与烟台林升果蔬冷藏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选年,烟台林升果蔬冷藏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1427号原告:李选年,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栖霞市。被告:烟台林升果蔬冷藏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付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686200003392。法定代表人:褚仁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选年与被告烟台林升果蔬冷藏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华年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选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选年撤诉。案件受理费206.16元,减半收取计103.08元,由原告李选年负担。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蒋基德人民陪审员  周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