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希昌与刘银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昌,刘银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730号原告:李希昌,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生,农民,住内黄县。被告:刘银房,男,汉族,成年(出生年月不详),农民,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希昌与被告刘银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希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希昌负担。审判员 刘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旭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